

守规与安全的辩证审视
摘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勾勒出守规与安全的深层逻辑关系,不仅是作风建设的行动纲领,更是守护党员干部政治生命、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固屏障。对党员干部而言,守规所带来的安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个人自身的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等。第二,是社会或集体的安全。
中央八项规定施行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全国党员“穿百姓鞋、走百姓路”,开启了心灵深处自我革命的新征程。中央八项规定改变了中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制度规范的刚性力量重塑党风政风,使党员干部与群众形成了紧密的安全共同体。其所产生的巨大效应启示我们,在守规和安全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包括党员干部在内,只有人们普遍做到了遵纪守法,才能拥有充分的安全保障,因而要把守规提到确保安全的高度予以认识。
何以要守规:哲学视角的认识
中央八项规定是新时代党内制定的第一部重要法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抓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看起来是小事,但体现的是一种精神。”对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把握,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角度,也可以从哲学的视角深刻把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意涵。
哲学视角的认识是一种世界观的把握,它把中央八项规定和八项规定精神视为立场、观点、方法的统一。这种立场是一种人民立场,这种观点表现为我们党的群众观、权力观、执政观等,这些“观”都属于世界观的范畴。在某种意义上说,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是世界观的制度化表现,是将我们党的世界观与执政实践及社会生活联系起来的纽带和桥梁。理论化的“世界观”正是通过诸如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而走向了实践,并对党员干部发挥着约束指导作用。在人民立场的支配下,在正确的执政观念的指导下,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坚持问题导向,出台了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并将其升华为了一种时代“精神”,使其成为面向每一位党员干部的“铁规”。这种“铁规”当然具有鲜明的方法论功能,即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所构建的“禁止性规范-倡导性要求”的制度体系,明确告诉党员干部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具有强烈的边界约束和行为准则作用。诚如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所强调的:“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所蕴含的“世界观”因素,具有深刻的“说理”功能,它能从哲学高度向党员干部阐释何以要守规的“道理”,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认知和遵守获得一种理性自觉。
所谓守规,就是对相关规章制度等的遵守执行。那么,人们何以要守规?这需要从人的社会本质谈起。马克思曾就人的本质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的社会关系性实则表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因为有关系就有制约,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处于“关系网”中的人与人以及人和“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基于受限内容的角度分析,人及其活动主要面临两种根源性约束:规律性限制和利益性限制。这两种限制要求人们的行为或活动既要合规律性,又要合目的性。基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视域来把握,这里所说的规律,主要是指共产党执政规律;这里所说的利益,就是指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们“一定要认清,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具有内在的规律性,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尤其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今世界发展变化很快,当代中国发展变化也很快,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要应对好各种复杂局面,关键是要提高对规律的认识,善于运用规律来处理问题。规律,最重要的就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规律是一种关系或联系,是事物在运动发展中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或者是此种联系在规律层面的表现。和其他规律一样,共产党执政规律也是一种联系,具体说是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和广大人民之间的联系,而处理好这一关系则是共产党执政所面临的根本问题。在执政党和广大群众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关系形态:一种是鱼水型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利民性、为公性、服务性等特质;一种是油水型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损民性、谋私性、霸凌性等特征。基于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内在要求,我们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只能是鱼水关系或血肉联系,只能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不能异化或蜕变为其他任何的关系形态。要始终如一、全心全意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必须建章立制,具体说就要严格遵守和贯彻诸如中央八项规定之类的规章制度。这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说,守规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必然要求。所谓利益性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当干部就要创造出业绩,即要忠诚履职,勤奋工作,以出色的本职工作彰显党员干部的本色,即要通过干事创业来为广大人民谋福祉;其二,要遵章守制,包括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的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守护的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西柏坡面对当年毛泽东提议的“六条规矩”时发出感叹:“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守规,在其背后遵循的是客观规律,守护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的表现,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守规何以安全:两者的辩证关系
守规源于人的行为或活动的受限性,其所带来的一个重大价值结果就是使守规者拥有了安全感或增强了安全度。这就如同在马路上开车一样,只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使自己获得充分的安全。这里,守规和安全之间具有了内在的必然联系。守规不仅仅是人的行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表现,更是确保安全的基本途径。
安全是一种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的实质就是要求人们要趋利避害,而规定或规矩等恰恰就“处于”利害的分界线上,是将利与害分隔开来的界碑,或者说是既能“趋利”又能“避害”的“防火墙”。规矩或规则等所起的诸如“防火墙”或“防护栏”之类的作用,实际上告诉人们,只要在“防护栏”所限定的范围内活动就是安全的或相对安全的,如果“跨越”了“防护栏”就等于步入了“雷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或较高的风险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追求中,形成了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实践。安全发展不仅仅是国家、社会的事情,也是个人的事情。在本质上,安全发展是一种趋利避害式的发展。对个人而言,实现安全发展的做法可能有多种,但基本的做法就是要遵守与自己的身份角色相匹配的规章制度。就守规与安全的辩证关系来看,一方面,守规是实现安全的必要手段。规则通过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与引导,以减少或防范不确定性与风险,为安全提供制度性保障。当人们自觉遵守规则时,实际上是通过理性克制冲动,将行为纳入可预期、可控制的轨道,从而降低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人们对安全的需求推动着规则的形成与完善。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对安全的追求是规则演进的重要动力,当旧有规则无法满足安全需求时,新的规则便应运而生。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勾勒出守规与安全的深层逻辑关系,不仅是作风建设的行动纲领,更是守护党员干部政治生命、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固屏障。对党员干部而言,守规所带来的安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个人自身的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等。据统计,截至2022年10月,十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6.9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09.7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9万人。这无疑是沉痛的教训,具有深刻的安全警示意义。第二,是社会或集体的安全。这种集体的安全又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安全,因为不守规会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其二,是个人所属的集体或组织的安全,如果一个组织中的大多数成员都遵守组织所颁定的规章制度,那么这个组织的运行在总体上就是安全有序的,是富有战斗力的,因为组织的意志通过成员的守规得到了体现,组织的目标通过守规得以实现,组织通过规章制度而将自身和所属的成员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如果有人一再破坏组织所颁行的规章制度,就意味着这个组织出现了涣散无力的情况。
如何守规:方法论角度的要求
当唯有守规才能获得安全,不守规就会使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时候,这样,在安全之利害关系的作用下,守规实际上具有突出的强制性、惩戒性等功能。从方法论角度看,要做到守规,需要从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予以落实。就个体而言,每一名社会成员包括党员干部在内,在其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都要怀有足够的安全意识,都要努力保护自己免受“危害”。但如何才能确保自身的安全?一个基本的做法就是要做到遵纪守法。这就要求我们在追求安全的时候,必须把对规则的遵守充分考虑进去,即在人们的安全意识中,必须包含规矩意识,我们日常强化安全意识,必须同时强化对规矩的敬畏之心,因为安全意识要通过规矩意识予以落实并见效,没有了规矩意识的安全意识就是一种没有约束力的空洞之物。在我们统筹发展与安全、认真施行安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一个必然的实践逻辑就是每位社会成员尤其是党员干部,都必须强化自己的规矩意识。新时代以来,无论是会议讲话还是考察调研,“规矩”一词被习近平总书记一再提及,并且明确提出“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可见,只有将规矩牢记于心,方能形成守规的自觉行动,并能获得一种真正而持久的安全。
从社会层面来看,要提高整个社会或社会组织的安全度、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必须发挥规章制度的惩戒性功能,因为只有“治病”才能“救人”。具体说,要严格依规依纪办事,根据规矩或规定惩戒、处理一切违规之人,要突出规矩或规定的“红线”或“高压线”作用,要使党员干部明白,“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绝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价,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如果不具有严厉的惩戒性,规矩显然失去了其规范约束的意义,就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还要看到,规矩的惩罚性具有挽救功能,即对违规者进行惩罚,在使违规者付出一定代价的前提下,既挽救了违规者本人,也为其他更多的人敲响了警钟,这是严格“执法”或“执纪”后所带来的强大“安全防护”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就是说,执法或执纪的严肃性意味着普遍性、公平性,即对于违规行为的惩处要一视同仁,不能网开一面。如果将规矩或规则变成了“见人下菜碟”的可以任意伸缩的“牛皮筋”,规矩显然也会失去其应有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作用。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标题:《只能是“鱼水关系”,绝不能是“油水关系”》
栏目主编:杨逸淇 文字编辑:陈韶旭
来源:作者:邱耕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