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网

信用卡催收越界隐私权受侵犯谁来买单

借款人信用卡逾期未归还,催收人员未经同意向他人披露欠款信息,是否侵犯隐私权?近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张某诉某信用卡中心隐私权纠纷案并已作出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在被告某信用卡中心处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张某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情况。在拨打张某预留的手机号无果后,被告的催收人员到张某家附近走访并获取张某外甥的手机号,随后拨打该手机号并告知对方张某信用卡欠款情况,以及欠款的具体金额。

后张某就催收行为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得到调查回复:“经查,催收人员存在泄露欠款信息以及催收话术不当问题。”张某将某信用卡中心诉至法院,主张被告的催收行为泄露了其欠款信息并侵犯了其隐私权,造成其在邻居和亲属中评价降低,给其造成名誉及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欠款信息属于其隐私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张某同意,任何机构不得泄露其欠款信息。被告某信用卡中心的催收人员通过张某预留手机号码以外的途径进行电话催收,在催收过程中向张某以外的人泄露其欠款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被告某信用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要求某信用卡中心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有据,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信用卡中心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信用卡欠款信息是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产生的债务信息,其中包含信息主体不愿意为他人知悉的负债情况,属于私密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公开。信用卡催收应当依法、依约进行,向非预留联系人、非预留手机号泄露欠款信息,侵犯了欠款人的隐私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用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工作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欠款人本人或者其明确授权的联系人沟通欠款信息,避免向非预留联系人随意透露欠款细节。在进行催收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采用骚扰、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催收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催收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防止因个别人员的不当行为给机构带来法律风险。

文/冯佳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Copyright © 昆仑网 赣ICP备2024050275号-7